11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加快提升我国重点产品碳足迹管理水平的总体要求、重点任务、保障措施和组织实施要求等。
作为评价低碳的重要概念之一,碳足迹被用来识别和评估产品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其中,产品碳足迹属于碳排放核算的一种,一般指产品从原材料加工、运输、生产到出厂销售等流程所产生的碳排放量总和,是衡量生产企业和产品绿色低碳水平的重要指标。
有专家采访时表示,碳排放数据可以分成两个类型。一类是组织碳,即企业层级方面的碳排放情况;第二类是产品碳,即产品碳足迹情况。“我国此前推进较快的是组织碳方面的工作,这类碳核算工作相对容易,相关部门也出台相应标准;产品碳方面的开展工作相对比较缓慢。此次《意见》的出台,进一步补足了国内在该领域的文件内容。”
《意见》部署了核算规则标准、背景数据库、碳标识认证制度、碳足迹应用场景、国际衔接互认等五方面重点任务。
一是制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加快制定产品碳足迹核算基础通用国家标准,明确核算边界、核算方法、数据质量要求和溯源性要求等。组织有关行业协会、龙头企业、科研院所等制定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
二是建设碳足迹背景数据库。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行业碳足迹背景数据库,为企业开展产品碳足迹核算提供公共服务。鼓励相关行业协会、企业、科研单位依法合规发布细分领域背景数据库,支持国际碳足迹数据库据实更新相关背景数据。
三是建立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国家层面建立统一规范的产品碳标识认证制度,研究制定产品碳标识认证管理办法。鼓励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自愿开展产品碳足迹认证。
四是丰富产品碳足迹应用场景。充分发挥碳足迹管理对企业绿色低碳转型的促进作用,帮助企业查找生产和流通中的碳排放管理薄弱环节,挖掘节能降碳潜力。鼓励消费者购买和使用碳足迹较低的产品。
五是推动碳足迹国际衔接互认。加强国际碳足迹方法学研究,充分发挥双多边对话机制作用,加强与国际相关方的沟通对接,推动与主要贸易伙伴在碳足迹核算规则和认证结果方面衔接互认。
专家认为,加快建设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对我国实现“双碳”目标有重要意义。“欧盟发布了多个新规,比如《欧盟电池和废电池法规》,明确要求提交的产品碳足迹是全生命周期的碳足迹。另外,欧盟委员会对外公布的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如今进入了过渡期,该机制也会涉及产品层级的碳足迹核算。”
国际在推进应对气候变化的过程中,大批跨国公司、金融机构都承诺要迈向净零排放,这会涉及到范围3(备注:企业在核算碳排放时,一般会根据来源进行分类:范围1为直接排放,范围2为间接排放,范围3为价值链上下游各项活动的间接排放,多数企业披露范围涉及1、2两类,少部分企业披露更全面,包括了第3类)方向的核算。“而在范围3的核算中,很多环节都涉及产品碳足迹排放因子。”。
世界范围内已经存在多种产品碳足迹评价标准,主要以由各类社会团体颁布的标准为主,应用较为广泛的有英国标准协会BSI制定的产品碳足迹评价标准PAS 2050、国际标准化组织的ISO 14067,以及世界资源研究所与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共同发布的温室气体核算体系(GHG Protocol)中的《产品生命周期核算与报告标准》等。
专家表示,“个人预期中国的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可能在国际标准基础上制定,这样有利于与国际更快接轨”。
“有国际标准在前,我国制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相对可能相对容易一些。但仍需要注意,产品类别非常多,因此制定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时,不同产品类别都需要形成相应方法论,这部分的工作量非常大。”。
《意见》强调,要系统推进,急用先行。以市场需求迫切、减排贡献突出、供应链带动作用明显的产品为重点,按照成熟一批、推进一批、持续完善的原则,积极推进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建设,稳步有序扩大覆盖产品范围。
以下为《意见》全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的意见
发改环资〔2023〕15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厅、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委)、交通运输厅(局、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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