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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工业固废【转移联单】陆续启动 I 深圳市发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网络 时间:2024年03月12日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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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

《办法》明确监管部门责任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筹联单管理工作。规范转移联单的格式和内容、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系统。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派出机构负责本辖区转移联单管理。

《办法》明确联单填报及确认要求。从移出单位、运输单位、接收单位三个方面明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联单信息填报和确认要求。

《办法》明确填报频次和台账要求。一车次(船或其他运输工具)同时运输多个产废单位时,每个单位均需填报;一车次运输一个单位一类或多类可分开填报也可填报一份。移出单位、接收单位应当妥善保存转移联单,以作为转移记录备查。

《办法》明确监督管理相关规定。转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未按照规定填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联单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2023年7月,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固体废物电子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全国各省市将会陆续建立和出台地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推进固体废物收集、转移、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进一步规范国内工业固体废物的转移、消纳和处置,通过加强管理和监管,推动废物资源化利用,实现工业的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重点提醒~

风电叶片等纤维复合材料(属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回收再利用时,请大家注意建立固废台账(产生、收集、贮存)、转移联单、跨省商请审批、运输联单、接收联单、处置等方面,不可马虎大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第二十二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一)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

(二)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的;

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四)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五)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的;

(六)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的;

(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反本法规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

(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

(十一)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其他要求,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以下为《深圳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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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1日


深圳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有效监督管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关于发布〈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8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联单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纳入转移联单管理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种类,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制定管理名录的方式予以确定并公布。管理名录应当明确废物代码、废物类别、小类代码和废物名称等内容,并根据相关规定和实际管理需要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统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工作,规范转移联单的格式和内容,建设运行维护深圳市智慧环保平台固体废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本辖区内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移出单位、运输单位、接收单位应当在管理系统上填报和运行电子转移联单。
因特殊原因无法通过管理系统填报、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的,移出单位可以先使用纸质转移联单,并于转移活动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在系统中补录所有转移信息。
第六条 移出单位在转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时应当在电子转移联单中如实填报转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重量(数量)、形态、运达地等信息。
第七条  运输单位应当在核对电子转移联单相关信息后,方可开始运输。运输单位应当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安全运抵电子转移联单载明的接收地点,并交付给接收单位。
第八条  接收单位应当核对电子转移联单相关信息,经核对无误的,在电子转移联单废物接收单位信息一栏中确认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接收数量,填报废物处置方式等信息,并在接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管理系统予以确认。
经核对发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重量(数量)、形态、运达地等存在较大差异的,接收单位可以拒绝接收
第九条 运输单位一车(船或者其他运输工具,下同)次同时为多个移出单位转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每个移出单位应当各自填报、运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电子转移联单。
一车次仅为一个移出单位转移多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可以填报、运行一份电子转移联单,也可以每一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填报、运行一份电子转移联单。
第十条  移出单位、接收单位应当妥善保存转移联单,以作为转移记录备查。
第十一条 转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未按照规定填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联单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转移,是指以贮存、利用或者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为目的,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从移出单位的场所移出,交付运输单位并移入接收单位场所的活动。
二)移出单位,是指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发生转移的起始单位,包括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中转回收单位以及以工业集聚区为申报主体的单位。
(三)运输单位,是指承担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从发起单位到接收单位之间运输作业任务的单位。
(四)接收单位,是指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的目的地单位,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收货人,包括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分拣、转运、利用、处置单位。
五)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包括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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